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份销售情况及取得房地产项目情况简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6- 09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份销售情况及取得房地产项目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8月份,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27.78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等),签约金额64.04亿元。其中: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18.91万平方米,签约金额37.24亿元。
2)公司合作项目共实现签约面积8.87万平方米,签约金额26.80亿元。
2016年1-8月,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214.13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等),同比上升82.16%;签约金额480.59亿元,同比上升162.92%。
由于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自发布2016年7月份销售简报以来,公司新增3宗土地储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子公司与厦门建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兴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总价人民币陆拾柒亿玖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679,000万元)竞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N12-1101单元06-01地块,该地块出让宗地面积70,210.4平方米,容积率1.8。
公司子公司以总价人民币壹拾玖亿伍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95,000万元)竞得位于福州市宗地编号为2016-10号螺洲小镇地块,该地块出让宗地面积103,942.4平方米,容积率2.0。
公司子公司以总价人民币柒拾叁亿伍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735,000万元)竞得位于武汉市P(2016)074号杨春湖商务区C地块,该地块出让宗地面积111,571平方米,容积率4.5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股票代码:600376 编号:临2016-09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完成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1555号),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或“发行人”)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的公司债券。
首开股份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非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9月7日结束,发行情况如下:
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规模为3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3.59%。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
债券简称: 14首开债 债券代码: 122377 15首股01 125766 16首股01 13505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2014年和2015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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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016年9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一)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首开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99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2015年公司债券(包括“15首股01”以及“16首股01”)
2015年7月14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5年7月30日,发行人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债券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发行人已取得上交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15]1819号”。
二、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14首开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4首开债”,代码为122377。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4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8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行使本次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5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5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在第6年、第7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6月3日。
14.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6月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前4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3日,第5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20年6月3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6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6月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3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1.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15首股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首股01”,代码为125766。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3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8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7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6年和2017年每年的10月27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10月27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16首股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首股01”,代码为135052。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4.39%。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第5年存续。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被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月11日。
14.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7年和2018年每年的1月11日,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9年1月11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
1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无信用评级安排。
2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截至2016年7月31日,发行人累计新增借款约243.16亿元,超过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同期偿还借款约207.09亿元。发行人新增借款主要系金融机构借款及发行公司债所致,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上述财务数据除2015年末净资产外均未经审计。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中信证券作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及2015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3551、60837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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