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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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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规则修订
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进一步缩短

2016-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在前期证券交易所发布停复牌业务指引的基础上,证监会近期修订了相关监管规定,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同时明确了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的披露标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此次修订的监管规范为《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须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以及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第二,明确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的披露标准。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须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取得进展的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邓舸同时表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以及其他无需证监会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将对标的资产是否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关注,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严厉查处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