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尖刀上舞蹈:高利贷的涉黑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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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着放贷,跪着讨债”。由于巨大的风险,高利贷玩家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要减少高利贷,根本出路不在立法限制最高利率,而在于发展普惠金融。
一说起高利贷,人们就会想到逼死杨白劳的黄世仁,在国人心目中,这个地主恶霸就是高利贷的人格化象征。对高利贷的谴责不仅在革命语境下,前阵子借贷宝“裸条”事件,人们又一阵口诛笔伐。自古以来,人们一致认为高利贷不道德,法律上应严禁。从公元前1800年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到《旧约全书》、《古兰经》及罗马法,都有对高利贷的规定。中世纪的欧洲教会认为本金之上所要求的任何增值,无论大小,只要超越本金就是高利贷。随着商业发展,高利贷含义由“放贷取息”变为“取息过律”,这也是usury的现代含义。1545年,英国规定了法定最高利率,超过这个标准就视为高利贷,这种做法被今天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西方国家借鉴吸收。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息20%的利率上限,香港特区则规定年息超过48%推定为高利借贷,超过60%则确定系高利借贷,并构成犯罪。
在我国历史上,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规定可上溯到清代顺治五年的皇帝批示:“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顺治朝实录》卷三十八)。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银行起先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但随即在1952年10月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月息3分作为利息的最高标准。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以信用合作社利息为社会借贷利息的合法标准,限制其向高利贷剥削方面发展。1964年2月,中央转发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规定“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主要按利息的高低来确定,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高利贷”。在计划经济时期,高利贷被视为资本主义三大经济剥削(雇佣劳动、商业投机、高利贷)之一,实行严厉打击。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用“司法解释”代替中央文件界定高利贷,这就是1991年8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3年7月央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贷款利率实现市场化,在此情况下很难确定何种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去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利息保护标准变成了固定利率,明确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笔者花这么多笔墨梳理高利贷的来龙去脉,只想说明,从古至今各国为遏制高利贷用尽心思,但效果如何呢?政府设定最高利率是为了控制金融体系,避免机构间的不良竞争,保护弱势群体被高利贷的盘剥。然而许多经济学家都质疑高利贷立法规制的有效性,认为基于道义的管制反而抑制了资金供给,最终损害面对资金挑战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管制,高利贷能帮助无路可走的穷人平度难关,让社会更稳定。
无论道义谴责还是法律规制,焦点都在于高利贷放款人的超高利息。2014年陈志武等在《经济研究》上的一篇文章中,定量分析清代1732年至1895年间刑科题本中的近5000件命案记录,发现在借贷纠纷引发的命案中,贷方被打死的概率超过借方,且利率越高,贷方死亡可能性随之增加。这篇文章解释了高利贷利率之所以高不是因为贷方剥削借方所致,而是因为放款人催收成本实在太大,甚至存在生命危险。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高利贷的玩家而言无疑就是在尖刀上跳舞。
一般人参与高利贷,往往对其中的风险没有足够认识,这类人只要有一次放贷收不回来,很可能把全部家当搭上,从此退出高利贷舞池。高利贷立法规制使原本较高的催收成本之上再增加法律风险,越来越多普通人退出借贷市场,供给更少导致利率更高,风险加剧。到后来,只有那些寻求高回报的极端风险偏好者成了最后的舞者,放贷不问对象,催收不择手段。
从借款人角度讲,一般低风险者的利率需求弹性较大。与之同时,社会上从来不缺高风险借款人,刚性需求使他们的利率弹性很低,为借钱几乎不计成本。市场不断选择的结果,使高利贷舞池最终只剩下高风险的放款人和高风险的借款人两两匹配,成为最后的玩家,放款人面对再高的风险也敢贷,借款人面对再高的利率也敢借——高利贷成为“尖刀上的双人舞”。
“坐着放贷,跪着讨债”。如果高风险借款人违约,普通人对他们毫无办法,逼急了,这些借款人还会使狠的,甚至和你拼命。对此,高利贷放款人是有准备的,他们心中清楚,对这些低端的高风险借款人只能使用非常规手段。谁具备这些手段?只有黑社会背景的组织或个人。明白这一点,我们也就容易理解,为什么黑社会往往都涉足高利贷。不光在黑帮组织(yakuza)合法化的日本,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只要存在市场化运作的犯罪型企业(criminal firm),高利贷往往成为他们的收入来源。此外,那些谨小慎微的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也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的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这些机构并非黑社会,但他们的手法逃不了涉黑嫌疑。
暴力手段对那些恶意拖欠、转移债务的老赖可能有用,对那些身无分文的弱势群体,却只能催生恶性事件。8月2日,河南方城县的李志国因为“讨债公司”一帮人住家中7天不让睡觉最后跳楼自尽。这则新闻与前面提到的“裸条”风波一样牵动众人的神经。
要避免此类事件,根本出路不在立法限制最高利率,而在于发展普惠金融。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