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会计师遇到诉讼律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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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会计师是大兵团作战,而律师则是个体或小团体挣钱。单打独斗时,律师比较凶猛,美国法院庭审时更是如此。美国法院是律师的角斗场,双方律师是角斗士,会计师证人就成了律师无情攻击的对象。
2014年,四大会计事务所全球收入1200亿美元,而全球前100家大律师事务所收入890亿美元。四大会计事务所还将很多律师收在账下。四大会计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各种咨询,帮助客户避税,而避税需律师解读法律,至少要解读税法。这就是说,会计师在蚕食律师的业务。无怪乎有律师惊呼,律师事务所忽视的最大威胁来自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是大兵团作战,出外猎食时,成群结队,呼朋唤友,而律师则是个体或小团体挣钱。单打独斗时,律师比较凶猛,美国法院庭审时更是如此。美国法院是律师的角斗场,双方律师是角斗士,会计师证人就成了律师无情攻击的对象。
上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普华永道会计师就遭遇了诉讼律师斯蒂文·托马斯的凶横狙击。托马斯和其客户TBW向普华永道索赔55亿美元。TBW是一家已破产的放贷公司,当初资金来自殖民银行。TBW托管人现在一口咬定,普华永道审计殖民银行母公司殖民银行集团时失察。殖民银行有10亿美元的资产虚无乌有,或根本不存在,或早已售出。普华永道为殖民银行集团提供审计服务长达六年,怎么就没有发现?
早在2006年就有一位实习生向普华永道有关上司汇报,觉得贷款抵押资产“不够”。但上司不肯采纳她的意见。一位实习生就能发现问题,可见发现问题并不难,难的是就此做出决策。如果完全说出真相,普华永道很可能就丢了生意。
很多情况下,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受制于公司业绩以外的原因。比如,进入股市的资金多了,股价自然就高。美国共同基金所管理的资产已由1966年的389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9.6万多亿美元。共同基金投资者人数从1965年的350万增加到2008年的9200万,现在有9000多个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资金大量涌入,水涨船高,股价自然会高,但与公司业绩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反之亦然。在证券市场,很多公司假装有好的业绩,很多投资者则假装相信这些公司有好的业绩。怎么到了普华永道这里就要假戏真做?会计师们想不通。
很无奈,美国那些律师出身的法官早就将注册会计师界定为证券市场的“看家狗”(watchdog),向投资公众负责。这种定性还是让人想不通。在众多证券服务机构中,证券公司不用向投资公众负责,律师事务所不用向投资公众负责,信用评级机构不用向投资公众负责,银行不用向投资公众负责,为什么单单会计事务所必须向投资观众负责?美国会计行业姿态高,表示可以当“看家狗”,但决不当“猎犬”。换言之,会计师没有义务嗅出隐藏的造假,没有义务指认披着羊皮的豺狼,没有义务认出化成美女的毒蛇。
从更深广的意义上说,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做坏事,只禁止某些人在某些时候做某些坏事。如果美国法律禁止人们做坏事,那么特朗普和希拉里早已被绳之以法,而且还须把牢底坐穿,哪里还能来参加总统大选?为什么要为难担任审计的会计师?但这些道理在美国的很多州法院说不通。州法官愿意有人来诉讼,愿意让诉讼进入审判程序。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美国各州的法官也要为家乡经济发展出力。如果有哪家州法院能成为某类诉讼的中心,则外地律师便会纷至沓来。托马斯律师事务所在加利福尼亚州,为了诉讼来到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
就各自的责任而言,与会计师相比,律师就快活多了。律师只向其客户负责,还有律师-客户特权,即除非客户说马上要去杀人放火,律师对其客户所说的一切,必须严加保密。但美国律师名义上是法院的官员:美国律师获得律师资格时,是在法院宣誓,煞有介事。但一事当前,便先替客户打算,哪里会向法院负责。
美国很多州的法官由竞选产生。从理论上说,四大会计所可以出资,给参加竞选法官的律师捐款。但各州律师协会对法官候选人有很大发言权,会计事务所要杀入这个圈子比较难。法院是律师最后固守的城邦,轻易不会放弃。
可一旦诉讼由陪审团审理,普华永道就凶多吉少了。陪审团成员大多主张杀富济贫。几个回合下来,普华永道就支持不住了,与TBW达成庭外和解。和解金额双方保密,相信普华永道支付了一笔巨款。托马斯老师代理的诉讼通常是胜诉收费,律师按比例提成,律师可以拿到30%至40%的赔偿金。因为有利可图,私募基金也加入到这个行业了,前期垫付诉讼费用,胜诉后分成。
普华永道栽在了托马斯律师手里,但赔偿金额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很大一部分。事实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大优势,就是能集中资源,借助规模效益,以较低价格购买巨额保险。
为挽回损失,普华永道可再多雇些律师,增加避税业务。不过,跨国避税正遭遇难关。欧盟重罚苹果公司逃税行为,金额高达100亿美元。星巴克须向荷兰补交2000万-3000万欧元税款。欧盟还在调查亚马逊。美国政府已表示强烈反对,指责欧盟在创立“跨国税务局”。从决定政策者到普通工作人员,美国官员大多是律师。在海外避税问题上,美国律师和会计师站到了一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