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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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6-35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25号)核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018,302股,每股面值1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每股发行价格12.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69,999,990.04元,扣除发行费用14,824,817.2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175,172.76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6年8月19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01.8302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83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中信建投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芝、陈龙飞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更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手机、Email、传真等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