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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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6-082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80)。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9日下午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8日—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15:00—2016年9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98号中捷资源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昌贵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共计294,324,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91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 293,793,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1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共计53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7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3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刘秀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311,6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12,7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56%;反对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讨论《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312,697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1,70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41%;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刘秀华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