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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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6-072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8日-2016年9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8,453,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6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8,23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34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2,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6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5,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5%;反对14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316%;反对145,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5%;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8,230,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5%;反对14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02,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316%;反对145,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5%;弃权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张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