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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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6-12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百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的议案》,同意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10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及年产30万吨饲料加工项目。近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甲方: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授权代表人:林国梁

乙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牧原股份”或“公司”),授权代表人:苏学良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100万头牧原生猪产业化”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规模:该产业化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1.5亿元,投产后达到年出栏100万头生猪和年产30万吨饲料的能力。建设内容包括养殖场(后备场、繁殖场、生长场、公猪站)及其配套建设项目饲料厂、畜禽有机物处置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

3、建设方式: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固定资产总投资10.5亿元人民币;二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

4、建设周期:一期项目建设周期24个月;二期项目在一期项目竣工后的6个月内实施建设(每期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用地情况及项目开工要求

1、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在老河口辖区内流转养殖用地约6000亩,具体地点及面积以甲方土地管理部门绘制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在产业园区依法为乙方提供饲料厂用地约100亩(工业性质用地)。

2、该项目养殖用地由乙方与项目落户地的村委会或土地原承包户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若涉及国有土地的,由乙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出租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饲料厂用地按照公开出让程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或盘活甲方辖区内符合饲料厂生产条件的存量资产。

3、乙方养殖场所需土地流转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养殖场开工之前,乙方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甲方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殖场的设施农用地的批复或备案手续。

饲料厂等养殖场配套建设项目所用土地按国家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待乙方国有土地出让金支付完毕后,项目开工之前,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需的开工建设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协助乙方办理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证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在养殖场及其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乙方资料齐全、有效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乙方项目顺利实施。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项目养殖所租用土地起始租金和调整方式以乙方和养殖场用地出租方另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若涉及国有土地的,以乙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出租合同为准;新征饲料厂用地按照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程序成交价格全额缴纳。

(四)违约责任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在建设期或者生产营运期间,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

面协议方能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在老河口市地区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公司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时,有利于公司中长期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2、本协议只是框架性规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备查文件

《投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