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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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6-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9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5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益胜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66号),因公司和张益胜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及张益胜先生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2016年9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5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一)益盛药业上市前存在4名股东为556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1998年底1999年初,集安制药有限公司(益盛药业股份公司前身)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在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4人合计为556人代持了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代持的股份总额为56,627,604股。

(二)益盛药业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1、益盛药业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按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556名股东委托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持股的情况。

2、卫巍、张锦、毕建涛、刘建明、周永平等五人作为益盛药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持股情况属于依法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3、王玉胜、尚书媛、王斌、刘建明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其持有股份情况及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为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

调查发现,截至2015年11月,益盛药业未通过任何形式披露前述信息,所披露信息中关于王玉胜、尚书媛、王斌、刘建明、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人持股情况均为虚假记载。

(三)益盛药业及其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或应当知悉代持事宜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毕建涛委托王玉胜代为持股;副总经理刘建明受托为他人持股;董事卫巍、职工监事张锦及副总经理周永平均在代持股东名册中。上述五人均于1998年知悉相关股份代持情况。副总经理李国君的前妻和董事于培峰的父亲为被代持股东,李国君和于培峰二人知悉相关股份代持情况。

在2012年3月至2012年底第一次分配减持款期间,董事杨力、监事会主席肖波华、监事张祖英、副总经理曲波、尹笠佥、李方荣均至迟于此期间知悉代持情况。董事白志强自2000年起担任公司董事长达13年之久,声称不了解代持情况,但没有合理解释。

对于上述事宜,益盛药业称上市前不了解公司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我会认为,益盛药业在上市前有关股份代持情况已存续十余年,涉及人数众多,益盛药业所作解释不足以采信。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代持情况

2012年3、4月间,4个代持股东报告代持情况后,李铁军随即向张益胜汇报,张益胜要求李铁军不能声张,并尽快处理好代持的影响。

我会认为,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张益胜、李铁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王玉胜、尚书媛、王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作为益盛药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依法应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张益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同时,对张益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同时,对李铁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5、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50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9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铁军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8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李铁军涉嫌内幕交易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股票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益盛药业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4月1日。李铁军不晚于2013年11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益盛药业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李铁军于2014年1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上述敏感期内,李铁军涉嫌利用“王玉胜”、“尚书媛”、“王斌”账户内幕交易“益盛药业”股票。

李铁军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没收李铁军违法所得5,047,172.44元,并处以罚款15,141,517.3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