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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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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6-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6-052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各持有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权。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及王老吉药业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编号为“2015-056”的公告,内容提及: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为由诉至荔湾区法院,请求:(1)被告广药集团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同兴药业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85,279.81元;(2)被告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3)被告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4)被告广药集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荔湾区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荔湾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同兴药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原告同兴药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同兴药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呈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