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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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6-05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6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经营模式

1.半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 7.43 亿元,主要系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采购存货所致。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 24.89亿元,比期初增加 10.43 亿元,其中原材料增加 5.29 亿元,库存商品增加 5.49 亿元。根据公司前期公告,深圳金桔莱的黄金首饰生产批发业务包括自主生产现货销售以及根据订单生产销售两种模式。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新增的原材料存货中实物黄金及其他原材料各自的账面余额,以及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包括租赁)金额;(2)报告期内新增的库存商品存货中外购成品的采购成本、经加工后结转的库存商品金额;(3)期末存货余额中已签订对应销售订单的原材料存货金额、库存商品存货金额,并说明存货大幅增加的原因。

2.半年报披露,公司黄金租赁业务形成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期末余额 2.91 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因金价上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7,313 万元,同时因租料到期结转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587 万元,金价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黄金租赁的账面余额、租赁起止期限以及偿还方式(锁价还料或等质等量);(2)公司不同偿还方式租赁的黄金分别采取的套期保值措施及风险敞口。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半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销售商品 66 万元,向关联方深圳市金麒隆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麒隆)销售黄金制品 2,860万元,同时公司子公司秋林(天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珠宝)、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桔莱)开业时向颐和黄金采购黄金饰品 12 万元。根据公司 2015 年 1月 20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颐和黄金从事金银制品、黄金珠宝首饰的零售业务,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最终消费者,并承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请公司补充披露:(1)秋林珠宝公司、天津金桔莱、深圳金麒隆各自的主营业务以及与公司的具体关联关系;(2)公司目前开展金银珠宝首饰零售业务的情况,与颐和黄金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前述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和必要性。

4.半年报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1.59 亿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 51.96%;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账款合计金额 1,367 万元,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90.96%。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单位名称及期末余额;(2)按欠款方归集的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单位名称及期末余额。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及其他

5.半年报披露,合并报表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中股权分臵改革前遗留款 7,550 万元,其中 3,857 万元的账龄在 5 年以上;母公司报表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中股权分臵改革前遗留款6,932 万元,但按欠款方归集的股权分臵改革前遗留款项 1.32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合并报表层面,股权分臵改革前遗留款的欠款方名称、形成原因,以及尚未结算的原因;(2)上述母公司报表中股权分臵改革前遗留款项的列报是否有误,若是,请予以更正。

6.半年报披露,公司未抵扣进项税期末余额 2.14 亿元,期初余额 1.61 亿元。请结合抵扣认证手续办理以及认证有效期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

7.请公司核实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关于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若否,请予以更正。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3 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