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6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奇股份办公大楼一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白开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3,044,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5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3,028,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6%。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46%。
3. 公司5名董事、2名监事及2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谢道铕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3,02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53%;反对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8%;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谢道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