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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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的规定和《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对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同时修改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新增H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一)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销售,不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应由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香港销售机构进行。

(二)销售币种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三)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四)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自行规定。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25%,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二、修改基金合同

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二、释义”修订如下:

1、对“开放日”的修订

原表述为:

修订为:

2、增加:

(二)对《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修订如下:

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办理。”

2、在“(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的末尾增加: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香港销售机构。”

3、对“(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的修订

原表述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修订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

4、对“(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修订

原表述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订为: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确认规则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5、对“(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修订

在“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增加: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6、对“(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的修订

原表述为: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修订为:

“2、本基金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7、对“(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修订

在“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下“(2)部分延期赎回”的段落末尾增加: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香港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时,对申请未受理部分是否有权选择撤销或是顺延处理,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对“(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修订

在“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末尾增加:

“除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H类基金资产占全部基金资产的比例大于50%。”

9、在本部分末尾增加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四)对《基金合同》“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修订如下: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

“(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五)对《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修订如下:

对“(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下第1点的最后一句话的修订:

原表述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对《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如下:

1、增加:

“(十一)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2、原第(十一)条变更为第(十二)条

(七)对《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修订如下:

1、对“(四)估值方法”的修订

原表述为: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修订为: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2、对“(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的修订

原表述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别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八)估值错误的处理”的修订

原表述为: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修订为: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4、对“(九)特殊情形的处理”的修订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八)对《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修订如下:

对“(五)税收”的修订

原表述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修订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九)对《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修订如下:

1、对“(二)收益分配原则”的修订

原表述为: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订为:

“1、本基金A类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H类份额收益分配方式遵照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办理;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2、对“(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的修订

原表述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修订为:

“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对《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修订如下:

1、在本部分开头第一自然段末尾增加:

“但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2、对“(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修订

原表述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修订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一)对《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修订如下:

对“(三)基金财产的清算”下的“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的第(4)的修订

原表述为: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订为: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已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