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创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16 年 9月 22日、2016 年9 月23日、2016年9月2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 2016 年 9月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中所列示的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描述, 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再次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烟草相关业务受烟草行业政策调控及健康意识影响的风险
公司烟草相关业务收入占比较大,2013年至2016年1-6月,烟草相关产品收入合计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4.79%、56.43%、60.57%和54.78%,毛利占公司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82.43%、83.88%、83.82%和71.86%。近年来公司调整经营战略,通过拓展无菌包装等社会产品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烟草相关业务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国际卫生组织通过《烟草公约》等对烟草行业的限制性规定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不排除未来我国卷烟总需求增长进一步放缓甚至停滞的可能,从而影响本公司烟草相关业务收入增长,对本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是聚丙烯、纸张、添加剂、电化铝、PET膜等。2013年至2016年1-6月,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87.08%、87.96%、85.84%和83.21%,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
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尤其是聚丙烯、PET膜等原材料价格受到国际原油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虽然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均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整体构建了战略采购体系以规模采购方式降低原材料成本,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工艺设备流程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减少损耗等措施降低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致使公司无法转移或者消化成本压力,公司经营业绩短期内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烟草企业实行全国性招标采购模式,烟标和烟膜等烟用物资采购进一步市场化。尽管公司烟膜产品2015年销量占全国烟膜市场的20.75%,烟标产品也在云烟、红塔山、红河、玉溪、红金龙等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优势,如果公司不能紧跟技术潮流并不断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速度,以满足客户对产品的高品质要求,很可能被其他竞争对手替代,从而造成客户流失,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在无菌包装领域,中高端市场长期被国际知名企业所占据。国内品牌不但面临国际知名品牌的竞争压力,而且也与其他国内品牌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关系。本公司主要面临国际巨头利乐公司和康美公司、境内知名企业纷美包装的竞争。国际知名企业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如利乐公司和康美公司凭借其设备优势销售无菌包装材料,占据我国无菌包装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如果公司无法紧跟行业技术潮流、不断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及产品质量、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保持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或者长期无法通过技术、质量、价格、营销渠道等方面打破先入者的优势,则公司的长远发展将受到制约。
(四)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玉红国税函(2011)13号】《玉溪市红塔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玉溪创新彩印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批复同意公司自2010年度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根据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玉发改农经(2015)246号】《关于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有关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确认书》,确认红塔塑胶上报的《关于给予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鼓励类产业的请示》中主营业务是国家鼓励产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局备案尚在办理中。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云发改办西部(2013)557号】《关于云南省玉溪市甜馨食品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有关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确认书》,确认德新纸业上的主营业务是国家鼓励产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德新纸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局备案尚在办理中。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温国税税通(2016)423号】《成都市温江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批复同意公司自2016年度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科工发(2009)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认定,公司、红塔塑胶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均于2011年、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经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科高发(2011)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认定,自2010年起,德新纸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经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川高企认(2015)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名单的通知》认定,自2012年起,成都红塔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并于2015年7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公司、红塔塑胶、德新纸业与成都红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内均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后年度,若国家或地方有关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不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或无法全部或部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增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