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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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68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晓庆女士于2015年11月30日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2,140,000股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16年9月26日,公司接到股东刘晓庆女士的通知,其本人已于2016年9月23日将其上述所持有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22,140,000股全部解除质押,并在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解除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刘晓庆女士共持有本公司 88,5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9.30%,其中已质押股份 66,420,000股,占刘晓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7%。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69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9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刘德群先生和赵长松先生于2016年09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自2016年9月1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0%。

2.股东累计减持股份情况

3.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作为上市时股东赵长松承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2015年9月2日,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3.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德群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2016年08月16日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