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0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6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龚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1,012,787,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0%(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902,189,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26%;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3,859,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110,59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4%。其中,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2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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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梁峰、葛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