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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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
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9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

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亿股份”)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7)。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核实,公司对《问询函》中问题一回复如下:

一、半年报显示,公司本期营业收入为 0;预付款期末余额为 5.09 亿元,原因为向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预付货款;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 2.02 亿元,原因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对此,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上述预付货款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逐项说明相关交易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预付款或订金的具体数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约时间等。

2、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等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范围、主要股东信息、主要财务指标,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请说明存在大额预付款情况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的原因、结 合交易惯例或行业特点分析支付预付款的合理性、合作方的履约能力 和履约风险、已支付预付款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存在被相关方变相 占用资金的情形,并根据收入成本量化分析前述交易的必要性。

回答:1、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根据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重整计划》,截至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无主营业务。为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营业收入,完成《重整计划》中的利润承诺,避免公司2016年暂停上市风险,公司在执行《重整计划》的同时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贸易业务,以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公司利润。以下为交易协议的主要条款:

(1)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00元/吨;总金额172443300元;预付金额6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2)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00元/吨;总金额114700000元;预付金额4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3)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02元/吨;总金额143567760元;预付金额5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4)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1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6408元/吨;总金额72816000元;预付金额38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5)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6408元/吨;总金额127428000元;预付金额6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6)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6408元/吨;总金额99029760元;预付金额4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7)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5000元/吨;总金额107800000元;预付金额595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8)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5400元/吨;总金额104076000元;预付金额52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9)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50元/吨;总金额90402000元;预付金额47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10)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交易标的为一级豆油;单价为6048元/吨;总金额59996160元;预付金额3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11)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交易标的为一级豆油;单价为6051元/吨;总金额39997110元;预付金额2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12)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交易标的为一级豆油;单价为6053元/吨;总金额24998890元;预付金额125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电脑产品、五金产品、纸制品(不合出版物)、塑胶产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对外贸易经营;股东为自然人胡召飞、徐敏;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9月13日;经营范围为石油制品;家用电器;磨具磨料;建筑材料;钢材;金属材料;机电产品;阀门;电线电缆;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水暖建材;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木材;化工产品;农畜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商务信息咨询;劳务派遣;家政服务;广告业;会议与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股东为自然人吕梅、李春知;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展览展示,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股东为自然人田素强、毛广伦、周军利;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房地产经纪;国内贸易;股东为自然人崔强、余晖;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股东为自然人罗韶光、曾进思;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6)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股东为自然人单湘杰、龚隽群;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7)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电脑周边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室内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股东为自然人杜光义;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8)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经营范围为铁矿石、铁精粉的加工、销售;股东为自然人徐勇亮;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与供货方所签订的合同交易标的为电解铜或一级豆油,电解铜和一级豆油为我国的大宗商品,根据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大、供需量大,而且大宗商品上半年价格低,下半年价格高等特点,公司为了控制货源,以便进一步掌握销售价格的定价权,于是上半年同各贸易对方签订了贸易合同并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由此掌握货源以便下半年销售交割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根据合同约定,提货时间、提货权由我方确定,由于近期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为确保公司盈利,综合近期交易标的物的行情特点,暂不具备提货条件,由于未提货,也无法实现营业收入;再者,如果价格发生逆转而不利于我司交易,根据约定对方需退款,并且向我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从最大的程度上确保我司预付款项的资金安全而不受任何损失。

合同签订前,公司通过实地调研并且调查其他贸易商同期合作情况,认为合作方的信用能力与履约能力均可以胜任,虽然贸易双方均存在履约风险,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来因不同的原因不能履行时,对方将全额退款并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资金占用费作为对公司的补偿,不存在被相关方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形。

虽然公司根据塔城中院的要求完成了破产重整,截至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一直未能复牌,项目的注入受到障碍,且公司暂无主营业务,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为了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经营层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的自有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为努力确保资金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经营层正寻找适当的交易时点实现营业收入以增加公司营业利润,避免公司2016年暂停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