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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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沃太极影视传媒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的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6—05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沃太极影视传媒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境内全资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主体(具体内容详见临2016-044《鑫科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近日,上述子公司已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沃太极影视传媒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EDG2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北京曲园宾馆136室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3日

营业期限:2016年9月23日至2046年9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马敬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影发行;电影摄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文化咨询;摄影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服装、照相器材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55证券简称:鑫科材料编号:临2016-05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471,967.6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291民初373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2、被告:浙江永勤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城北开发区龙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星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年度销售/加工合同》。《年度销售/加工合同》约定:供货数量、单价等按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订单为准;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款清;需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清全部到期货款金额,如延迟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对需方供应货物,并向需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延迟付款部分金额的滞纳金;因延迟支付货款发生纠纷而向法院起诉的,需方除应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销售/加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合同及订单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对账,截止2016年8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278,529.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给付。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278,529.51元、滞纳金93,438.098元【以拖欠货款3,278,529.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56天)】,合计3,371,967.60元;并支付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

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主张货款产生的律师费100,000元。

第一项、第二项合计3,471,967.60元(不含2016年9月27日之后的滞纳金)。

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皖0291民初373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