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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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69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0号)核准,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114,59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5,419,992.02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签订的协议,公司尚未支付新时代证券的保荐费14,000,000.00元,承销费55,385,635.87元,新时代证券已于2016年9月19日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3,436,034,356.15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7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福山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存储金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和中介机构费用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新时代证券简称为“丙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的前提下,甲方将专户内的部分闲置资金按需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2、甲方应将定期存单的具体金额、开户日期及期限及时通知丙方。

3、上述定期存单到期后,其本息应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4、上述定期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且不可转让。

5、甲方不得从上述定期存单款项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上述定期存单款项对应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甲方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上述定期存单款项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6、本补充协议一经签订,即构成《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的内容如与《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三方监管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相冲突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约束甲、乙、丙三方。

7、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8、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金额、期限和利率如下: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