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苏州恒久 公告编号:2016-016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1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荣清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7,773,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7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5,769,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0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465,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461,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0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02%。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2,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2,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2,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3,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72,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5,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9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517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苏州恒久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苏州恒久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6年9月12日,苏州恒久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苏州恒久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恒久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苏州恒久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苏州恒久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合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65,769,033股,占苏州恒久股本总额的54.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2,004,200股,占苏州恒久股本总额的1.67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苏州恒久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苏州恒久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3,23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3,23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2,933股,反对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4)《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2,933股,反对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5)《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3,23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修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2,933股,反对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7)《关于制定<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3,23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7,772,933股,反对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苏州恒久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苏州恒久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久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王月鹏
201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