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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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6-031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年9月29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检查发现,2014至2016年期间,你公司未披露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的诉讼2笔,涉及金额17,398.33万元,包括:

(一)2014年7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初字第00007号),判决会展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5,579.84万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为执行前述判决,2016年3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鄂01财保58号),裁定冻结了会展中心、武汉展览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资产。

(二)2016年6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1615号),判决会展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信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4月30日 的利息3,848.49万元;2014年5月1日至本案所涉及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6,818.49万元为本金以每日0.021%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未进行股权激励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年3月,你公司筹划了股权激励事项。但未就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十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6年10月14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披露上述诉讼相关情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等。

你公司应当在改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并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信息披露方面所存在问题,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