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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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16-027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5号)核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8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331.6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3,518.34万元,并存放入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27日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51ZA0020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6年9月27日,公司共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2,614.36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20,926.22万元(含利息)。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年产八万吨水性涂料扩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及配套建设项目”,并调整原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四川三棵树增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27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16年9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城厢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子公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城厢支行

账号:13440101040018891

金额:170,087,558.15元人民币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及配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经甲方认可,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建杰(身份证140103197202282112)、周益聪(身份证320902198511132017)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