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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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 2016-15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其他新增议案,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2016年10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B座506。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公司董事推举,由独立董事刘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28,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0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820,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旸先生、卢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07,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654%。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卢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907,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172%。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审议,张旸先生、卢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