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6-099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9日15:00至2016年10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601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杨海飞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98,350,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83%。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6人,代表股份26,755,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7%。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02,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1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02,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1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102,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1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江华、李一帆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6-100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公司属于将注册地址从区外迁至自治区内的上市公司,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进上市公司给予奖励补助”的相关政策规定。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平台转入的奖励补助资金3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本次奖励补助资金将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2016年度当期损益。该补助资金将对公司2016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