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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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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6-3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A座5楼1号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77,914,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9,998,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7,916,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51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3,789,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077,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1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胡宝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对产业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376,707,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5%;反对37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弃权8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8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250%;反对3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7%;弃权8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3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以部分门店物业为标的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376,707,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5%;反对37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弃权8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8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250%;反对37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7%;弃权8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3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 胡宝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