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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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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2016-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9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295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不超过5亿元,所筹资金7385万元用于年产5000吨镍钴铝三元动力电池材料前驱体原料项目,6860万元用于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用氢氧化锂和碳酸锂材料项目,25755万元用于车用镍钴锰酸锂三元动力电池材料及其它配套废水综合利用系统,10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证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第5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三、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应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监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