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6-10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迎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30
4、会议召开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东大街127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15:00至2016年10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代表股份299,984,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1324%。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股份299,746,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0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42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1名,持有股份 292,218,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1.76%;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6名,持有股份1,401,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248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76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8%;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76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8%;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76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8%;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76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8%;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9,76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8%;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通过《2016年1-6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9,76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2,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768%;反对2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蒋宝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