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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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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6-07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64号)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71,041,900股,发行价格为14.78元/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14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 000939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9,999,28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854,060.7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1,145,221.23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1,032,249,282.00元,《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净额为1,031,145,221.23元,差额1,104,060.77元主要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功、汪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