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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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6-2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18日

(二) 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1号金山宾馆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6人,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1人,共代表公司股份约89.97亿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亿股(其中A股73.05亿股,H股34.95亿股)的83.30%。其中,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即普通决议案1和普通决议案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54.6亿股,在会议上放弃了表决权。故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会议,并就会议决议案表决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5.37亿股。并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会议但仅可于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投反对票。

会议情况如下:

(四)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治卿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董事会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董事长王治卿先生,副董事长吴海君先生、高金平先生,董事叶国华先生、郭晓军先生,独立董事蔡廷基先生、张逸民先生、刘运宏先生、杜伟峰先生出席了会议,董事金强先生、雷典武先生、莫正林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监事会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左强先生、李晓霞女士,独立监事郑云瑞先生、潘飞先生出席了会议,监事翟亚林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剑波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即“日常关联交易”,下同),以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年)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赞成比例指该类股东赞成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该类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赞成股数+反对股数)的比例。(下同)

反对比例指该类股东反对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该类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赞成股数+反对股数)的比例。(下同)

2、 议案名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下股份的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备注1: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以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备注2: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由于上述普通决议案1和普通决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54.6亿股不计入参加上述两项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

本公司委任本公司2016年度的境外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会议的点票监察员,监察了整个表决的点票过程。本公司已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投票指示如实行事。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巍律师、徐启飞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会议经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高巍律师、徐启飞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公司印章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