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6-023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6,713,147.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钛股份”)就与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宝中收字第103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钛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武装。
被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凯瑞大厦A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林岐。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金属材料现货买卖合同》八份,合同生效后,公司依照合同实际向被告供货的货款总值为26713147.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2016年7月初,公司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兑现承诺清偿货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16年8月公司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鉴于该案的诉讼财产保全未完成,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相关信息披露。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被告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713147.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