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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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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2016-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6-092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于2016年10月2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的通知,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亨通集团”)已于10月21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崔根良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亨通光电19.34%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亨通集团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安排

截止目前,崔根良先生持有亨通集团90%的股权,是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持有亨通光电24,000万股,占亨通光电总股本的19.34%;亨通集团持有亨通光电13,938.11万股,占亨通光电总股本的11.23%。

为了进一步确认亨通集团对亨通光电的合并控制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崔根良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亨通光电19.34%股份(含亨通光电未来对崔根良先生增发、转股、送股的股份,及崔根良先生通过二级市场收购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亨通集团行使。

二、委托范围

(一)亨通集团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亨通光电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亨通光电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亨通光电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崔根良先生对其持有的亨通光电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表决权的行使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实施,直至崔根良先生所持的亨通光电股份全部转让后终止。若出现如下情况的,经崔根良先生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立即提前终止:

1、亨通集团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亨通光电章程规定的行为;

2、亨通集团出现严重损害亨通光电利益的行为;

四、委托方式

(一)表决权委托是指崔根良先生就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收购等程序所获得的全部亨通光电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亨通集团就亨通光电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二)崔根良先生将就亨通光电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亨通集团保持相同意见,该情形下,崔根良先生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三)表决权的委托方式为:崔根良先生委托亨通集团在亨通光电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和/或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五、违约责任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崔根良先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亨通集团及亨通光电因此形成的损失。如亨通集团利用崔根良先生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亨通光电或崔根良先生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的,亨通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任何情况下,亨通集团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如系有证据证明的由于亨通集团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致的损失,则由亨通集团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产生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由于崔根良先生与亨通集团是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崔根良先生及亨通集团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不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