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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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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6-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7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6年10月21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会议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与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按原持股比例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使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5亿元。其中公司追加投资人民币3.43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完成后,公司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7.35亿元,持股比例保持49%不变。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回避表决。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增资后,财务公司将进一步拓展新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按原持股比例对财务公司追加投资,不会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三)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使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16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0,16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保持100%不变。

本次追加投资扩大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直接提高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扩大重庆力帆摩托车产销有限公司经营规模、拓展业务领域,强化其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经营指标与发展战略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7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6年10月21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于2016年10月24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实际参会监事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与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按原持股比例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使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5亿元。其中公司追加投资人民币3.43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完成后,公司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7.35亿元,持股比例保持49%不变。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关于该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9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与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共同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注册资本拟由人民币8亿元增至人民币15亿元,由本公司与力帆控股两家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因力帆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上述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时,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11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本次与力帆控股共同出资设立财务公司事项出资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尚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参股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2015年根据重庆银监局及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监管评级,被评为B1级,是发展类的最高级别,达到该级别后,除基本业务以及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和外汇业务外,还可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等业务。为进一步拓展新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公司拟与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共同按原持股比例对财务公司追加投资,使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5亿元。其中公司追加投资人民币3.43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保持49%不变。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投资由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1、 名 称: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2、 设立时间:2003年11月19日

3、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

4、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亿元

5、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工业园区B区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05209U

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向工业、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体育文化产业进行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吸收社会存款在内的金融业务),研制、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内燃机零部件(不含汽车、摩托车、内燃机发动机制造);销售:力帆牌载货汽车;销售: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稀贵金属)、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地面接收装置)。[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力帆控股成立于2003年11月19日,由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分别以货币出资人民币7,950万元、人民币7,350万元、人民币7,350万元和人民币7,350万元共同设立;2012年3月,力帆控股增资至人民币7亿元,新股东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洋”)认缴全部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2012年5月,力帆控股增资至人民币12亿元,由重庆汇洋认缴全部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2014年8月增资至12.5亿元,由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全部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0.5亿元,该次增资完成后,重庆汇洋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西藏汇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人民币9亿元、人民币7,950万元、人民币7,350万元、人民币7,350万元、人民币7,350万元和人民币5,000万元,持有力帆控股72%、6.36%、5.88%、5.88%、5.88%和4.00%的股权。

力帆控股是一家投资控股性企业集团公司,除控股力帆股份外,还拥有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子公司,近三年来其各项生产业务情况良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力帆控股(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为人民币39,610,135,175.06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193,647,980.88元,税前利润总额为人民币518,092,902.08元(上述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目前,力帆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620,642,6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40%,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

三、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2、 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

3、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4、 股权结构:力帆控股持股51%,本公司持股49%,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

5、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财务公司董事会由尹明善、尹索微、尚游、陈巧凤、尹喜地、吴力阳、汤晓东、宋小锋共同组成,财务公司总经理由周幼清担任。

6、财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前景。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001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6,503,408,562.10元,资产净额为874,208,711.58元,营业收入为97,970,292.57元,净利润为46,496,598.42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根据财务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会计报表,截至2016年9月30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4,826,870,934.28元,资产净额为922,157,209.80元,营业收入为105,576,554.94元,净利润为47,922,003.32元。

四、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力帆控股拟共同按照持股比例追加投资,使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定的人民币8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5亿元,其中力帆控股追加投资人民币3.57亿元,出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仍为51%;本公司追加投资人民币3.43亿元,出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仍为49%。公司与力帆控股将就本次追加投资事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和协议一致的原则。

五、 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追加投资扩大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直接提高财务公司资信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而且有利于扩大财务公司经营规模、拓展业务领域,加大对成员单位的支持力度,为成员单位提供更多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8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影响2015年净利润--39,856,500.00元,影响未分配利润--39,856,500.00元,影响资本总额和净资产--39,856,500.00元。

一、概述

力帆股份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专项检查处理决定,截至检查日,力帆股份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汽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汽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车辆重复统计因素,共计2395辆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408.00万元。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同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按照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要求,对上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所涉及的力帆股份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更正2015年年报。

二、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

因新能源汽车对应的政府补贴对象是消费者,企业后续从政府收到的补贴资金实质上是政府代消费者向企业支付的购买汽车的价款,故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可以将政府补贴确认为销售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力帆股份将销售新能源汽车所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此次专项检查处理决定,我们对上述2395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进行核对、清理。其中有1042辆新能源汽车在2015年度实现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满足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金额中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689.00万元。鉴于此部分收入不符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条件,即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财政部决定对力帆股份申报的此部分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予补助,故导致对2015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三、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前后对照如下:

2015年度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二) 合并利润表项目

力帆股份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和意见

(一) 董事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对以往存在问题的更正,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二) 监事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关于该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差错更正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的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2015年年报更正及追溯调整。

(五)会计师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力帆股份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并出具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函〔2016〕8-314号)。

五、 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8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临 2016-080号公告),决定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鉴于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尚需披露调整后的经审计的 2015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相关工作量较大,故本次未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将自更正事项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 2015年度报告。本次更正最终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