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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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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2016—041

B 900922 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合营企业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沪二中执字第202号】2043.37万元。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基因公司”)系本公司与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董海及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2001年3月,博华基因公司与博星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博星公司向博华基因公司转让“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博星公司收款后未能交付“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的文本资料”,未能履行将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转让给博华基因公司的义务。博华基因公司多次敦促博星公司履行义务未果,由此于2003年3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04年2月2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03沪裁(经)字第0070号】,对博华基因公司与博星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作出如下裁决:博星公司应向博华基因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15.48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115.48万元,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博华基因公司,此为终局裁决。2004年3月16日,博华基因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申请执行。

2006年6月,博华基因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人民币216.28万元。法院还查封了博星公司对上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所享有的20%股权(1,200万股)。此后因没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判决一直未得到履行。

2012年5月,博华基因公司经积极查询,获得博星公司的财产线索,后立即向二中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3日,二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04)沪二中执字第202号】,裁定冻结案外人上海博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湖投资公司”)开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下的资金及股东账号下的证券(博星公司与博湖投资公司曾签订《账户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博星公司向博湖投资公司开立的该账号注入证券操作资金,该账号内资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博星公司)。

此后,二中院作出卖出博湖投资公司股东账号下的证券、扣划博湖投资公司证券资金账户内钱款的裁定,并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2016年1月8日,二中院收到博湖投资公司证券账户扣划款2043.37万元。但案外人博湖投资公司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异议请求。

2016年10月21日,博华基因公司收到二中院划转的执行款【沪二中执字第202号】2043.37万元。

(关于本诉讼事项可参阅公司往期定期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博华基因公司为本公司合营企业,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待审计后最终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