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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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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2016-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6-054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要求,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此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6-055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并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绍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本次会议议程事项,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其中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其中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真实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15年9月30日的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测试结论和资产减值特征,同意公司报告期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420,935,163.95元。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安源煤业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6-057号)。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其中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2016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安源煤业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058号)。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6-056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并于2016年10月25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昭和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要求。本次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程事项,并对有关议案进行了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其中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其中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6-057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5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报告期末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真实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15年9月30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测试结论和资产减值特征,公司报告期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420,935,163.95元。具体情况如表: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因

1、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51,272,990.79元。其中按个别认定法计提26,442,077.55元,按账龄分析法计提24,830,913.24元。

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26,442,077.55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或“原告”)2014年11月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萍乡市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用于抵偿原告债务的库存煤场274,692.08吨原煤物权已转移归原告方所有。销售公司一审胜诉,二审败诉。2016年9月18日,原告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再审材料,于2016年10月17日正式立案,进入再审审查程序。鉴于销售公司二审败诉,基于谨慎原则,销售公司对尚未得到清偿的应收煤款27,833,765.84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本次补提按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数与已按账龄分析法计提数差额的坏账准备26,442,077.55元。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4,213,849.67元。为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截止2016年9月30日,公司所属杨桥煤矿、黄冲煤矿、建新煤矿和坪湖煤矿已关闭退出。该等已关闭退出煤矿的井巷建筑物及部分不能回撤的设备因矿井关闭而无价值,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上述4矿的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4,213,849.67元。

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上述因化解过剩产能已关闭退出上述4户煤矿与井巷工程有关的在建工程,同样因矿井关闭而无价值,全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22,317,972.74元。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因化解过剩产能已关闭退出上述4户煤矿的采矿权,也因矿井关闭而无价值,全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3,130,350.75元。

各矿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420,935,163.95元,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为-420,935,163.95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在对报告期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进行仔细核查,并结合行业与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97 证券简称:安源煤业 公告编号:2016-058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1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公司17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0日

至2016年11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方式。

(二)登记时间:2016年11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

联系人:陈小冬 钱蔚

邮编:330002

联系电话:0791-87151886 传真:0791-87151886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