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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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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385 公司简称:山东金泰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2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应收账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货款所致;

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部分资产出售尚未收到出售款所致;

应付账款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支付黄金首饰采购款所致;

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原因说明:系报告期内人民币汇率变动导致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发生变动所致;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子公司黄金首饰销售增长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子公司黄金首饰销售增长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产生利润所致;

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子公司利润增长导致所得税费用增长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子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冲回坏账准备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上期末欠付的黄金首饰采购款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润博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2006年7月2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1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权转让款偿还润博公司后,对于《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剩余款项3,120,671.72元,公司进行挂账处理。2013年11月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43.764905股作价154.23万元,归申请执行人润博公司所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将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剩余款项1,630,471.72元尚未偿还。

2、201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生物公司借款2,086,231.70元;2、驳回原告生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生物公司负担640元,被告公司负担23,490元。后公司提起上诉,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济商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130元由公司承担。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偿还。

3、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的过户手续;(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公司负担。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2)上诉人公司如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和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其应当向被上诉人生物公司提供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协助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办理过户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一直由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已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了对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不含上述作为出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

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其他影响。

二、其他重大事项

1、2014年9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7月21日, 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股东大会授权已于2016年9月11日到期。

2、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26日起停牌,并于2016年5月11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公司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与有关各方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原拟购买的重组标的为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的公司,因政策变化,交易双方未能达成符合最新监管要求的交易方案而终止。为进一步优化业务布局,实现多元化发展,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将重组标的资产更改为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物业”)100%的股权、北京双行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双行线”)90%的股权、上海安瑞信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瑞”)100%的股权。

因静安物业的业务为房产出租,北京双行线、上海安瑞的业务为互联网广告,上述三项标的资产业务简单,公司预计相关工作量不大,能够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重组相关预案的相关工作。经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后,实际的审计、评估工作量与之前预计的不一致。公司经与中介机构讨论后,预计无法在8月11日前完成重组相关预案。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按照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8月5日开市起复牌。

3、2016年7月1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事项。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云数据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云数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云(北京)数据计算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1)中云数据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8日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手续,于2016年8月15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根据新领取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名称: 中云数字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林云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757129L

5、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3550室;

6、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7、 营业期限:2014年8月25日至2034年8月24日;

8、经营范围:开发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数据处理、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办公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中云(北京)数据计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手续,于2016年8月2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根据新领取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名称:中云(北京)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林云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 注册号:911101123180479764

5、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70室;

6、 注册资本:1000万元;

7、 营业期限:2014年10月08日至2044年10月07日;

8、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数据处理、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云

日期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