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6-067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0月22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6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董事长夏江洪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紧急停牌1天。2016年10月21日公司发布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于2016年10月 20日起进入重大事项连续停牌不超过5个工作日,该事项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目前,相关各方正在就该事项具体事宜进行沟通和磋商,预计无法在首次停牌期间达成一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复牌申请,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27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公司在继续停牌期间披露该事项的详细方案,公司将申请提前复牌。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6-068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0日,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临时停牌一日。

2016年10月21日,公司确认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为公司控制权变更,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21日起继续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鉴于公司正在筹划的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复杂,涉及多位转让方,致使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0月27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公司承诺将尽快确定上述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并于股票继续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6-069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江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吴壮志、杨朝晖、汤金样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韬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鹤、孙庆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