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源 公告编号:2016-69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物流”)与公司因票据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民初128号生效判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公告》,于2016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及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与中航物流有及各相关方已于日前签订了《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由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代为清偿前述诉讼所涉及债务。截至2016年10月25日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已将《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债务款项支付至相关方账户,至此本案涉及债务已完成清偿,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漓江路86号附4号。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532,875,000元及利息(以532,8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中航物流与公司于2013年11月签署购销合同,约定中航物流向公司销售聚丙烯板,结算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后由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因此产生票据追索权纠纷。
三、本案判决及履行情况
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2016)京0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航物流票面金额5,328.75万元,并支付中航物流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5,328.7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85元由公司负担。
2016年10月14日,公司与中航物流及相关方就各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明确,签订《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截至协议签署之日,本公司尚需支付中航物流的债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064,406.20元(下称“标的债务”);标的债务款项由藏格投资代为偿还;藏格投资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代为偿还义务后,中航物流与本公司之间上述债权债务终止,中航物流不再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标的债务以外,中航物流与本公司之前亦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
截至2016年10月25日,藏格投资已将《债务代偿协议书》约定债务款项支付至相关方账户,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本案涉及债务已完成清偿,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诉讼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尚未剥离、转移或解除的债务,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先行承担,具体方式包括债务转移、现金清偿等;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承担后,有权向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达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路联及邵萍进行追偿;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按照约定代为先行承担后,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联达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路联及邵萍的足额补偿,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就差额部分不得向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1、债务代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