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6-085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茂硕”)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茂硕电源拥有惠州茂硕89.6%的股权比例。惠州茂硕就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目前上述案件已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6)粤13民初282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9日)。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694795935P
住所: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鸿达(国际)工业制造城
被告一: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529259A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8号科创大楼5楼511室
被告二:海宁市诺耶科华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2329953U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8号科创大楼1楼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456660517Q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
2、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惠州行2014年对公委贷字第001号),由原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后又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惠州行2014年对公委贷字第002号),由原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35,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同时,被告二同意就被告一的此两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持有的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29.4%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委托贷款合同》期满后,被告一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一于2016年6月29日分三次向原告返还本金,共计9,000,000元人民币。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止,被告一尚有本金56,000,000元人民币未予归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10月14日,被告一逾期支付的利息总计为5,443,750元。
被告二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为被告一在本案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原告依法对被告二持有的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29.4%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返还借款本金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损失总计为人民币5,443,75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二就上述第1项至第3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持有的海宁茂硕诺华能源有限公司29.4%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2016年10月14日,以上第(1)至(3)项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人民币61,443,7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