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62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已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130,983.24元及本次诉讼费用人民币54,39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被告”)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25日,公司向法院发出《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扬昇”、“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7,130,983.24元(其中包括:1、税费6,987,583.24元;2、诉讼费用143,400元);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571,116.25元以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2016年2月25日,四川扬昇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7,130,983.24元(其中包括:1、税费6,987,583.24元;2、诉讼费用143,400元);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1,106,509.2元。
二、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6年2月底,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向公司支付拖欠的房产转让余款856,600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45万元。
事实与理由:根据协议,原告应在完成房屋过户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余款100万元。协议签订后,通过诉讼方式已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原告名下,被告完成约定义务,而原告却未按约在7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余款100万元支付给被告,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垫付的交易税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变更登记方式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既符合客观实际也与双方订立协议的真实目的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垫付的税费共计6,987,583.24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143,400元,审理中被告予以认可,且被告在反诉请求中已经直接抵扣,本院予以确认。
2011年4月14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第四条已经明确约定原告不追究被告违约赔偿责任,该约定并未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种损失共计11,106,509.2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请求原告向其支付拖欠的房产转让余款856,6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未在房地产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7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转让余款100万元的行为违约,因房地产过户包含了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转移登记,本案中原告仅办理了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登记,该宗土地现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未支付转让余款100万元的行为并未违约,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转让余款856,600元资金利息及违约金645万元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6,987,583.24元;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转让余款856,600元;
(三)上述两项品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6,130,983.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13元,反诉受理费32,904元,由原告负担44,126元,被告负担54,391元。
2016年10月25日,公司向法院发出《民事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该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63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2015年11月13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西藏珠峰”)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下称“珠峰锌业”)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部铟业”)与湖南智昊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智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向湖南智昊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珠峰锌业100%股权、西部铟业56.1%股权。2015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5年12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2016年10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公告编号:2016-54)。上述议案尚需2016年11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10月27日,相关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签署《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智昊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
丁方: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各方于2015年11月13日在上海市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履约定金人民币壹仟万元(CNY:10,000,000.00)整退还给乙方指定账户。
3、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退还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接收的丙方、丁方物品、物资及有关文件原件返还给丙方、丁方。
4、各方同意,各自放弃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追究其他方违约责任或要求其他方赔偿、补偿的全部权利。
5、本协议壹式肆份,协议方各持壹份,自下述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批准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的决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至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生效将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湖南智昊就此亦不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和纠纷。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