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16-078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吕向阳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56,850,0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6,345,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5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4,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6%。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议案1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94,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915%;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1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正义 毛丽宇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3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明确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6,345,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505%。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4,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6%。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56,850,0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1171%。(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504,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议案1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94,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915%;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1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贺宝银

经办律师:

叶正义

毛丽宇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