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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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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6-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084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1,2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上诉期尚未届满,该判决尚未生效。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是否能按判决要求支付款项尚属未知,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6年11月3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锦公司”)

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国旅联合与被告颐锦公司、嘉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 诉讼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国旅联合诉称:

颐锦公司系国旅联合与嘉垣公司共同持股的公司。自2008年以来,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常有资金往来,包括向颐锦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借款、代颐锦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燃气工程款、货款、员工薪酬等费用。经双方统计,截至2012年8月31日,颐锦公司共欠国旅联合7,576.64万元。2012年9月24日,国旅联合与颐锦公司及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伟业”,后更名为嘉垣公司)签订《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约定:颐锦公司对国旅联合的应付账款为7,576.64万元,颐锦公司以其全部分租租约收入优先偿还国旅联合的应付账款。颐锦公司自2013年至2028年分16年还清上述债务,自2013年起的三年,每年向国旅联合清偿480万元本金加120万元财务费用,自2016年以后每三年调增5%,仕源伟业为颐锦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2013年度,颐锦公司依约向国旅联合公司支付款项600万元。2014年度、2015年度,颐锦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仕源伟业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二)原告国旅联合的诉讼请求

要求颐锦公司支付1,200万元(2014年度、2015年度各6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嘉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诉讼的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颐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旅联合款项一千二百万元及利息(以六百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六百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九万六千七百零九元,由被告颐锦公司负担。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生效后,颐锦公司是否能按判决要求支付款项尚属未知,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7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