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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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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6-117

债券代码:112194、112195

债券简称:13东北01、13东北0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11月14日支付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的利息,其中“13东北01”的利息为6.00元(含税)/张;“13东北02”的利息为6.1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为2016年11月11日,凡在2016年11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2016年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78号文。

3.债券代码:112194、112195

债券简称:13东北01、13东北02

4.债券期限及规模:公司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18.30亿元(以下简称“3+2年期品种”);品种二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0.70亿元(以下简称“5年期品种”)。

5.债券利率、起息日、付息日及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1月12日。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2年期品种

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00%。

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5年期品种

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6.10%。

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6.债券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根据联合信用于2014年4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5年4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2016年6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1.本次债券3+2年期品种“13东北01”的票面利率为6.00%,本次付息每10张“13东北01”派发利息人民币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4.00元。

2.本次债券5年期品种“13东北02”的票面利率为6.10%,本次付息每10张“13东北02”派发利息人民币6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4.90元。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6年11月11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14日

3.付息日:2016年11月14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1月1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东北01”、“13东北02”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登记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1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登记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等机构领取利息。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

咨询联系人:高成荣

咨询电话:021-20361248

传真电话:021-20361251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