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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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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的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公告编号:2016-109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于近日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033.22万股,持股比例为 26.75%,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减持股份的通知,因其个人资金需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8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成交均价为 8.19 元/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

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增持股份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目前股价的合理判断,林汝捷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42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成交均价为 11.90元/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8)。

林汝捷先生近期买卖公司股票详情如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林汝捷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按照本次林汝捷先生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明细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目前为负,最终收益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2、林汝捷先生由于对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存在误读,造成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