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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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696 证券简称:宗申动力 公告编号: 2016-66

债券代码:112045 债券简称:11宗申债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11日,凡在2016年11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发行的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宗申债”、债券代码:112045)《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期限: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债券简称:11宗申债

4、债券代码:112045

5、发行规模:人民币75,000万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7.4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45%,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3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1年11月14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联合[2016]578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1宗申债”票面利率为7.45%,每手“11宗申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4.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7.05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权益登记日:2016年11月11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14日

3、付息资金到帐日:2016年11月14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宗申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

联系人:李建平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

联系电话:023-66372632

传真:023-66372648

邮政编码:400054

2、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林森、聂磊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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