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6-045

债券代码 125720 债券简称 15中科债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9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10日

由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发行的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10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中科债(代码125720)。

3、发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加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末,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债券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9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1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中科债”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券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缴纳公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俊民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

联系人:秦庚立

联系电话:010-82529555

传真:010-82524580

2、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联系人:徐磊、姜明磊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58861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