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6-079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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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梁稳根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副董事长向文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梁稳根先生、唐修国先生、易小刚先生、梁在中先生、许定波先生、唐涯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李道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肖友良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此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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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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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限售期、 可行权/解除限售日、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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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及行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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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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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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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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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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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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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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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议案名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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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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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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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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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琳凯、徐樱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10月19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6年4月19日——2016年10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11月7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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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根据对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王志强在2016年5月6日、2016年6月13日、2016年6月16日及2016年7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访谈记录,结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启动时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筹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王志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先于该时点;王志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正常交易,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