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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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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6-040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7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69,045,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532249%,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69,045,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53224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867,339,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475189%。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1,705,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705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4亿元(含64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2)发行期限: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具体发行年限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及公司需求确定。

(3)发行利率:

中期票据的利率将视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及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由公司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发行对象:

面向全国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6)发行时机选择:

在中期票据发行注册有效期(2年)内,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期、部分或全部发行;需在注册后1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

(7)特殊条款: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是否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及选择权条款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无担保。

(10)交易场所: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11)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12)发行中期票据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

(二)审议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同意公司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7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70亿元)。

(2)发行期限

融资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存续期内,每3年末公司董事会有权自主决定行使如下权利:(1)公司有权按照面值赎回全部资产支持证券;(2)若不行使赎回权,公司有权调整未来3年的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同时,若公司不行使赎回权,投资者有权按照面值向公司回售全部或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3)票面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票面利率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4)参与认购

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将认购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部分,次级比例将不超过融资规模的1%。

(5)发行方式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可以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对象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7)増信方式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可用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物业及其收入作为担保物,如果以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将向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拟发行总额。

(8)转让场所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后,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0)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授权

针对具体发行方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相关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6)第0619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8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6]第0619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李侦、王欣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6年10月2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2016年11月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世春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11月6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11月7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6年11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67,339,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75189%。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05,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7059%。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与《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1,868,72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2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0%;反对3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24%。

(2)《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同意1,868,486,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014%;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0%;反对552,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56%。

5、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李 侦

王 欣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