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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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联合投资者签署《股东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08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联合投资者签署《股东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8日开市起复牌。

2016年10月11日,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派克”或“公司”)因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与其他联合投资者在之前签订并公告的《联合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安全协议》就股东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协商并进一步拟定《股东协议》且前述协商和将拟定的协议涉及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艾派克,证券代码:002180)自2016年10月1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通过CFIUS审查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91),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25日和2016年11月1日分别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2016-094、2016-098),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6年11月7日,公司与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太盟投资”)、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朔达投资”,君联资本管理的投资机构)和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为公司、太盟投资和朔达投资为实施重大资产购买而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买方联合体,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联合体”)签署了《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系公司在联合投资者2016年4月19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对各方在合资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联合投资协议》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联合投资协议》的基础上,《股东协议》主要就联合投资者在合资公司中的以下权利、义务、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信息权、合资公司董事会和目标集团的管理层、股东审批事项、发行新股及优先权、转股权及限制、协议的终止、管辖法律及纠纷解决等。另外,《股东协议》明确了以下事项:(1)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后,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有权选择要求艾派克购买其持有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艾派克将尽最大努力配合评估机构获得目标公司的估值不低于13倍的正常化预估盈利或者10倍的正常化EBITDA孰高的价值的最大评估值。但艾派克无法确保评估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低于前述之孰高价值;如果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后到收购完成后的六周年内,如果在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要求艾派克收购股份但未能在其发出要求收购通知的9个月内完成后,则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有权要求艾派克按照其投入合资公司所有金额和向合资公司所提供的股东贷款加上10%的年化收益率的价格收购其拟出售的股份;(2)若PAG选择以接受艾派克股份的方式作为售出股份的对价,根据上市公司有关法规的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3)由于艾派克违反股东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未能及时根据《股东协议》完成其收购联合投资者出售的股份的义务,将触发领售权;(4)在太盟投资或朔达投资对外转让合资公司股份时,艾派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拟尽快将《股东协议》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