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16-091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5日及2016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1月8日下午2:30在深圳蛇口南海意库3号楼404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承铭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6人,代表6,057,536,21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6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634,956,592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代表股份422,579,627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列会见证。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议案一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与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议案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22,454,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258,959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