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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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防务公司
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的公告

2016-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6-42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防务公司

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复议人

●涉案的金额:10,778万元

2016年11月10日,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务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2016)云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此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执行情况

防务公司诉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8,897万元往来借款及1,881利息纠纷案。诉讼案由及民事裁定、调解结果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2日,防务公司就其向天达公司提供的8,897万元往来借款及1,881利息纠纷向云南省高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4年2月25日,云南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2-1号),裁定如下:“对被告天达公司价值人民币107,779,858.0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主持拍卖的天达公司红外路2号土地的拍卖余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后经云南省高院调解,防务公司和天达公司达成和解,2014年6月26日,云南省高院就该案依法做出《民事调解书》([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

(二)案件执行情况

《民事调解书》([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下达后,防务公司多次派人到昆明中院进行沟通、反映,希望能将其管控的天达公司红外路2号土地拍卖余款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义务。但昆明中院以天达公司员工未得到妥善安置等理由,不支持防务公司提出的付款请求。

2014年9月,防务公司向云南省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云南省高院正式受理执行申请,并向天达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防务公司获悉昆明中院将申请保全的天达公司红外路2号土地拍卖余款中的5,666万元作为税款扣缴,根据2013年底天达公司红外路2号土地拍卖公告,该宗土地及房产“过户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和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等均由买受方自行承担”,公司认为此项税款应向买受人收取。防务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昆明中院提起执行异议,昆明市中院以(2016)云01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2016年5月,防务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起复议;2016年7月,收到立案通知。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3月7日、7月1日披露的临2014-03、08、26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以及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

二、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情况

2016年11月10日,防务公司收到云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执复37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复议人防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昆明中院在本案执行中存在着不作为、错误作为、程序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撤销(2016)云01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和扣缴56,662,155.57元税款行为,协助执行申请人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享有的债权。具体理由:1、昆明中院拍卖红外路土地公告中明确约定“标的物过户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和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等均由买卖人自行承担。”但实际中税务机关没有向买受人征税,却向被执行人征税,而且昆明中院协助税务机关从拍卖款中进行了扣缴;2、昆明中院存在对被执行人财产长期不执行的情况;3、本案税款因拍卖土地而产生,并不是被执行人欠款的税款,而且税款征收比例也远超相关规定标准。

本院查明,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因拍卖款已发还(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昆明中院已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已终结,依法不应当受理。申请人所提请求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云01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以上案件执行情况,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通过云南省高院执行监督程序、其他途径等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四、公司对应收天达公司款项计提减值情况

公司于2013年度对应收天达公司款项计提了12,795万元减值准备,对天达公司的担保确认了15,200万元预计负债,预计上述合计27,995万元款项无法收回。2013年底,预计能收回的款项约1.02亿元,截止目前,陆续通过法院拍卖、房产抵债等方式收回2,000余万元,剩余款项的收回工作仍在进行。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院(2016)云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6-43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70号),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11日,公司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防务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6,000万元购买“华能信托·熙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兵投资拟认购该信托产品劣后级信托单位。产品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5%。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作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一、公告披露,该信托计划下信托单位总规模预计不低于5000万份,且不超过50亿份,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期募集。请公司核实该信托计划是否有明确的募集计划,关联方中兵投资的具体申购份额,公司及中兵投资拟申购份额占该信托计划募集规模的比例,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况。

二、请补充披露该信托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和标的、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方式和分配顺序等关键信息,并结合公司的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参与投资该信托产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请公司核实在上述相关具体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请你公司在2016年11月12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